鋼瓶的定期檢驗規(guī)程2022-11-17
1.適用于水壓試驗壓力不大于 45 MPa,水容積 0. 4-80 L,用于儲存和運輸永久氣體或高壓液化氣體并可重復充氣的鋼質(zhì)無縫氣瓶以及車用天然氣鋼質(zhì)無縫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
2.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,每五年檢驗一次;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,每二年檢驗一次。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每三年檢驗一次。在使用過程中若發(fā)現(xiàn)氣瓶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?qū)ζ浒踩煽啃杂袘岩蓵r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氣瓶定期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檢查、音響檢查、內(nèi)部檢查、瓶口螺紋檢查、重量與容積測定、水壓試驗、瓶閥檢驗和氣密性試驗
3.逐只檢查登記氣瓶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。登記內(nèi)容包括國別、制造廠名稱代號、出廠編號、出廠年月、公稱工作壓力、水壓試驗壓力、實際容積、實際重量、上次檢驗 日期。未經(jīng)勞動部門認可的廠商制造的氣瓶、制造標志不符合GB 5099或《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規(guī)定的氣瓶、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而又無據(jù)可查的氣瓶、有關政府文件規(guī)定不準再用的氣瓶,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。
4.對使用年限超過 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,登記后不予檢驗。
5.屬于擬改裝的氣瓶,根據(jù) LD96確定能否改裝.不宜改裝的應退回;宜于改裝的作好記號,另存 放在指定場所。
6.對于瓶內(nèi)介質(zhì)不明、瓶閥無法開啟的氣瓶,應與待檢瓶分別存放以待另行妥善處理。
7.確認瓶內(nèi)介質(zhì)后,根據(jù)介質(zhì)的不同性質(zhì),在保證安全、衛(wèi)生和不污染環(huán)境的條件下采用與瓶內(nèi)介質(zhì)相適應的方法將氣體排出。對于盛裝毒性氣體的氣瓶,在排放瓶內(nèi)氣體后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瓶內(nèi) 解毒處理。
8. 確認瓶內(nèi)壓力與大氣壓力一致時,用不損傷瓶壁金屬的瓶閥裝卸機和防震圈裝卸機卸下瓶閥和防震圈。
9.用不損傷瓶體金屬的適當方法將氣瓶內(nèi)外表面的污垢、腐蝕產(chǎn)物、沽染物等有礙表面檢查的雜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凈。
10. 瓶體外觀檢查 應逐只對氣瓶進行目測檢查,檢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、凹坑、鼓包、磕傷、劃傷、裂紋、夾層、皺 折、腐蝕、熱損傷等缺陷。
11. 瓶體存在裂紋、鼓包、結疤、皺折或夾雜等缺陷的氣瓶應報廢。
12. 瓶體磕傷、劃傷、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 90%的氣瓶應判廢〔測量方法見附錄 B(提示 的附錄)〕。對未達到判廢條件的缺陷,特別是線性缺陷或尖銳的機械損傷應進行修磨,使其邊緣圓滑過渡,修磨后的壁厚應大于設計壁厚的90 YO。此規(guī)定亦適用于5.1.7條。如受檢氣瓶屬于GB 5099-1985實施前制造或進口的氣瓶,其剩余壁厚應不小于該瓶設計制造規(guī) 程或有關標準確定的規(guī)定值。此規(guī)定亦適用于5.1. 7,9.3,10.4條.
13.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 2 mm或大于凹陷短徑 1/30的氣瓶應報廢(測量方法見附錄B)
14. 瓶體凹陷中帶有劃傷或磕傷時,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 5.1.2條或 5.1.3條的規(guī)定;或其缺陷深度雖小于 5.1.2條或 5.1.3條的規(guī)定,但其磕傷或劃傷長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徑,且凹陷深度超過 15 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徑的 1/35,則該氣瓶應報廢。
15. 瓶體存在弧疤、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使金屬受損的氣瓶應報廢。
16. 瓶體上孤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 2/3的氣瓶應報廢。
17.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 90%的氣瓶應判廢。
18. 頸圈松動無法加固的氣瓶,或頸圈損傷且無法更換的氣瓶應報廢。
19.底座松動、傾斜、破裂、磨損或其支撐面與瓶底最低點之間距離小于 10 mm的氣瓶應報廢。
20.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報廢:a)筒體圓度超過 2.0%; b)筒體直線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 4%,且彎曲深度大于 5 mm; c)瓶體垂直度允差超過瓶體長度 8%